(单选题)谢某与赵某于2007年结婚,2008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,夫妻共同居住。2011年,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,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,房产归赵某所有。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
2023-09-25 16:50 云浮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谢某与赵某于2007年结婚,2008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,夫妻共同居住。2011年,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,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,房产归赵某所有。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?()
答案:C
《婚姻法》第41条规定:“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,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谢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,但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赵某结婚之后,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且借款所购房屋是为夫妻共同居住之用,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,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。答案为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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