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、乙、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后该合伙企业经营
2021-11-24 20:02 云浮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
[单选]
甲、乙、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,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规定,甲、乙、丙对该债务应承担:
A . 无限责任
B . 按份责任
C . 无限连带责任
D . 有限连带责任

参考答案:C

[华图教育参考解析]:
本题为经济法常识。
第一步:分析考点
根据我国《合伙企业法》第2条第2款规定,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,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甲、乙、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对该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所以选C。
第二步:分析选项
A选项: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,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。与题干不符,排除。
B选项: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。与题干不符,排除。
D选项: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,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,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。与题干不符,排除。
故本题选C。
知识拓展:
无限连带责任,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,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。
【2011-北京-0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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